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 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 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 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 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国华粮 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 )上述5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 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 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 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 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 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 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并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三年 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为充分发挥国有企 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 点安排。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 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 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 粮安全。
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 收购价早籼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实际收购中仓容量不足的,可 通过县内集并或适当申请增加委托收储库点解决。为保证收储早 籼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 价早籼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 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中储粮总公司 要将备案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 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 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