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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2]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早籼稻收购工作,密切关注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2年7月2日

  附:
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 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真实、质量安 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 湖南、广西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0元,以2012年生产的 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 糙率75-77% (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 % (含44%, 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 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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