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380号)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名称变更的请示》(船重财司〔2007〕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原股东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整体合并,组建成立了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原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的你公司3300万元和3200万元股权由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变更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为6500万元,占总股本的9.041%。
鉴于你公司原股东山海关船厂已更名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原山海关船厂持有的你公司500万元股权由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变更后,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为500万元,占总股本的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