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7]402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符致京先生2007年6月20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49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从事借记卡业务,并核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二、你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须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行借记卡业务系统安全性测试和技术标准的审核,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办借记卡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联网通用相关要求,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卡相关业务技术标准并加贴“银联”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