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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03054110

烟熏三文鱼

14

0

2

16010020

肠衣香肠

15

0

3

19023090

其他面食

15

0

4

19049000

预煮或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

30

0

5

31021000

尿素

50(配额内税率为4)

0

6

7104209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

0

0

7

71049012

其他工业用蓝宝石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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