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关于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7]347号)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关于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请示》(鄂州农信筹〔2007〕21号)和《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拟任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鄂州农信筹〔2007〕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该联社)开业,并核准《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二、该联社为鄂州市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联社开业的同时,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债权债务。

  四、该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32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索军;住所为鄂州市古城南路75号。

  五、同意索军、周群胜、方明科、陈宗云、邓散心、林然、潘龙久、熊光学、余首元的理事任职资格;核准索军的理事长任职资格,谈桂银的主任任职资格,邹书芳的副主任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联社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联社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你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此文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湖北银监局上缴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辖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领取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