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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1.10.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3 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实行风险警示。
  11.10.4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上市公司破产前,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裁定、裁定时间及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四)债权人会议计划召开情况;
  (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而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裁定时间、裁定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5 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实行风险警示。
  11.10.6 被法院裁定和解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7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六)董事会决议;
  (七)股东大会决议;
  (八)债权人会议决议;
  (九)职代会决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10.9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1.10.10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1.10.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0.12 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节 其他


  11.11.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11.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11.11.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11.4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11.11.5 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11.6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12.3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5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相关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7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事宜。
  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0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1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2.13 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
  12.15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 14.1.1 条、14.1.12 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三千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
  13.1.2 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 现本规则12.12条、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八) 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 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十) 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审议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下: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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