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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二) 发行价格;
  (三)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
  5.3.3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4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5.3.5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
  (四)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
  (五)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6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5.3.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其他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的,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6.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3 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4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6.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6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6.7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8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9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6.10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11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规则6.10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6.12 本规则6.10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6.13 本规则6.10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6.14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6.15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7.1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7.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7.3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7.4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规则7.3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7.5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7.3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本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7.6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 7.3 条或者7.4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7.7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 7.3 条或者7.4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7.8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8.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8.1.2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1.3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8.1.4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1.5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1.6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8.2.1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上市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8.2.3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2.4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8.2.5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8.2.6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8.2.7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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