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丹东市凤城城市信用社和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银监复[2007]344号)
锦州市商业银行:
《关于收购丹东市凤城和宽甸城市信用社、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锦商银发〔2007〕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收购丹东市凤城城市信用社、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将上述机构整合、变更为锦州市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宽甸支行。
二、你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收购工作,并配合辽宁银监局完成上述两家城市信用社法人机构终止的相关工作。
三、上述两家城市信用社法人资格终止后,原债权、债务由你行承继。你行应做好机构、业务、人员等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