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原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7]371号)
荷兰欧洲信贷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兼管理委员会成员T. C. Beriker 2007年6月2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原荷兰金融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荷兰欧洲信贷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Credit Europe Bank N.V.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该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