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青岛国际银行股权转让以及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368号)
青岛国际银行、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金宗烈2007年4月18日签署致我会的函以及青岛国际银行行长郑完澈2007年5月30日和2007年6月8日签署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青岛国际银行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青岛国际银行20.83%的股权转让给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岛国际银行100%的股权。
批准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为由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是:批准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筹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批准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沈阳分行分别改制筹建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沈阳分行;批准青岛国际银行及其烟台分行、青岛城阳支行分别改制筹建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烟台分行、青岛城阳支行;批准筹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请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青岛国际银行的股权变更事宜、开展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成立“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北京银监局、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及青岛国际银行及其分支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青岛国际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