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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菲亚特集团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菲亚特集团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365号)


FIDIS S.P.A.:

  你公司《关于筹建菲亚特集团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菲亚特集团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菲亚特集团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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