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为国务院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特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总体处置原则要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实行地方为主、部门为辅、联席会议汇总的方式。各地方、各部门和联席会议负责建立本地、本部门和全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统计和报送工作力度,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保信息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二、职责分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区、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公安部负责本部门工作信息和全国公安系统案件的统计和报送。联席会议负责汇总、通报和上报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
三、报送内容
(一)各省(区、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各省(区、市)、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各省(区、市)、各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四)国务院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联席会议重点督促的案件处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