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模式。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各试点省份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加强对各种收养评估模式的研究,着重加强对引入收养评估程序后的收养登记机关、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评估机构之间相互作用、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收养评估所做结论的范式(或样本)、对收养登记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突出儿童权益优先原则,科学设计收养评估流程,使收养评估与送养人选择收养人以及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收养评估模式。
(二)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指标体系。收养评估是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综合评定,需确定科学的指标体系,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除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学历学识、品德品行等指标外,还要对被收养人情况以及影响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其他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努力将其转化为可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观察反映的客观指标,并积极尝试运用其他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完善,在实践中逐步建立科学、全面、开放的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建立收养评估监督机制。收养评估结果是影响收养关系成立的重要参考因素,各试点省份要结合收养评估模式的设计,探索建立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畅通收养关系当事人利益表达渠道,充分重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切实加强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收养评估工作始终处于中立、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有效保证收养评估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
(四)探索建立收养评估保障机制。收养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人力、财力的支持。各试点省份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才、资金、政策等各种资源,确保收养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立足长远,扶持培养社会力量和专门人才,探索建立收养评估资金保障长效机制,为收养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支撑和物质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领导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关系一项新制度的创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试点省份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及时把试点工作开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思路,确定试点工作推进的步骤方法。各试点省份可根据本省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市、县作为先行试点地区,集中给予指导和支持,而后根据先行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评估对象范围,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