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2]189号)
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地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
《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
《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同时,
《收养法》第
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
《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探索扎实完成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