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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机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经)、国土、财政、法制、档案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策。

  (二)加强宣传培训

  按照登记工作方案,召开政策培训会和宣传动员会,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登记的积极性,并对登记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三)严格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见附件4)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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