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4.鼓励现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理整合资源,采取措施改造升级,实现规模经济。
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中规定的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不受上述条款准入规模限制。
二、原料保障
(一)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且可控、稳定的原料保障能力,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二)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三、工艺与装备
(一)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
1.企业(项目)应具备与生产相配套的工艺、方法和相关操作规范,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合理,检验技术手段准确可靠。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葡萄酒品质。
2.企业(项目)应严格执行《葡萄酒》(GB150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鼓励企业执行《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23543)。
(二)生产和检验设备
1.企业(项目)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原料处理、发酵、澄清、贮酒、冷处理、灌装等葡萄酒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2.企业(项目)应配备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
四、质量安全
(一)企业(项目)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鼓励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QB/T4111)等相关标准,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