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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22号)


  为规范葡萄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葡萄酒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葡萄酒行业管理,规范葡萄酒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的葡萄酒生产是指以鲜葡萄、葡萄汁或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经酿造、灌装等工艺生产葡萄酒产品的过程(其中,葡萄酒原酒生产是指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生产含有一定酒精度的葡萄酒原酒的过程;酒庄酒生产是指具有与其生产相匹配的可控稳定的酿酒葡萄种植园,且具备生产优质葡萄酒的酿造、灌装、陈酿等全过程生产设备与质量控制条件的葡萄酒生产形式)。
  一、企业(项目)布局与规模
  (一)企业(项目)布局
  1.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选址应符合《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其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应建在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要求、无危及葡萄酒生产卫生安全的区域。
  (二)企业(项目)规模
  1.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
  2.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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