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灾害严重且地区间相互影响较大的地区,应建立区域地面沉降防治联动机制,整体部署,同步推进相邻地区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重点地区的各省(市)应尽快建立地面沉降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协调和推进跨省(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各地要切实履行好地面沉降防治的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积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法制、地震等部门,构建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面沉降防治的有关工作。
四、加强调查监测,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
调查监测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基础工作,调查监测成果是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防治工程的科学依据,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调查监测放在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落实安排好。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汾渭盆地等主要地面沉降区,应在总结评估原有工作效果的基础上,加强重点城市和重大工程区的地面沉降调查,增建地面沉降监测站点,健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对地面沉降的实时监控。松嫩平原、珠江三角洲、江汉-洞庭湖平原等其它地区,要根据地下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规模以及易产生地面沉降的地质条件,部署开展控制性的区域地面沉降调查,并依据地面沉降发展趋势、城市基础设施及重大工程建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调查和建设必要的地面沉降监测站点,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为地面沉降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五、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
各地要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抓紧建立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城市建设、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需要取用或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应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快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
《规划》实施地区要按照地面沉降控沉要求,科学确定规划期内本地区地下水压采目标,落实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同时,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替代水源建设,保障压采地下水后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