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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事故原因,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

  一是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主动公布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二是事故调查组或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要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三是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对依法应当保密但可以作区分处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经区分处理后的非涉密内容。四是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是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五、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公开,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不断完善、规范挂牌事项的办理和信息公开程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是对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的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决定实行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上设专栏予以公布。二是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专栏中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其中,对于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的事故,还应当将公开相关信息的链接地址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建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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