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从事与商品、股票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7]306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场外商品衍生产品交易的请示》(开行发〔2007〕179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股指类衍生产品业务的请示》(开行发〔2007〕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从事与商品、股票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二、你行开展与商品、股票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主要为你行客户或你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保值避险工具,严格执行风险敞口量化和限额管理制度,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你行在开办与商品、股票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产品的定义、结构、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等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及营销方案等材料。你行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向客户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切实防范业务相关风险。业务开展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风险应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