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原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345号)
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Daniel Bouton 2007年5月2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北京市筹建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武汉分行分别改制为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武汉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原法国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