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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的通知(201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办牧[2012]19号)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了解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我部拟于6-8月份组织开展退牧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贵州等9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2010年下达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县(包括岩溶治理县),选择16个县作为检查重点县,其中西藏、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和甘肃各2个县,宁夏、云南、贵州和兵团各1个县(团场)。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实施方案内容相符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自验和省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号)等。

  四、分组安排

  此次监督检查拟组成4个检查组,分别由农业部计划司、畜牧业司、草原监理中心和全国畜牧总站带队,每组配备2-3位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分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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