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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社表彰推荐评选工作,并作为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牵头,认真听取农业、畜牧、农机、渔业、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社表彰推荐评选工作,成立推荐评选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方案,积极推进落实。

  (二)坚持标准。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三)严格程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专家评审,按拟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待国务院正式下达表彰批复(另行通知)后,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农业部等额推荐,严禁超报。各省(区、市)要认真撰写本省推荐示范社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字数2000字左右。经推荐的示范社要认真提供主要事迹(见附件4),重点说明在开拓市场、规避风险、科技推广应用、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力求简明扼要,字数500字左右。

  (四)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份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上报。请各地在6月18日之前按拟分配名额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正式批复下达后,将公示无异议并最终确定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省(区、市)推荐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3)、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附件4)等材料,以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正式文件报农业部,同时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联 系 人:侯美茹  郭娜英

  电  话:010-59191895  59191747

  传  真:010-59193119

  电子信箱:jingguansi@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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