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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社,对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规范发展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农业部拟于7月上旬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并表彰一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以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主,适当考虑市级和县级优秀示范社。

  (二)名额分配。此次拟评选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600家。名额拟分配方案见附件1。各省份推荐评选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其中种植业不超过50%左右,养殖畜牧业业不超过3035%左右,渔业、农机、林业及其他产业不超过2015%左右,对从事粮棉油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示范社予以适当倾斜。合作社负责人当选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普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新长征突击手、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可以适当倾斜。应当重点推荐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对象:

  1.组织机构健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两年以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运转有效,成员关系和谐。

  2.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财务公开透明,财政扶持资金依法量化,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3.服务能力较强。实有成员数量1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4.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推荐评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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