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333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杭州分行筹备组组长窦淑芳2007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杭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杭州分行开业,其名称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Citibank (China) Co., Ltd. Hangzhou Branch),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18号嘉德广场十三楼A,B,G单元及嘉德广场一楼商铺;核准窦淑芳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浙江银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