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商业机构以中国银监会名义推介销售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和产品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7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最近,个别商业机构假借受银监会指定向商业银行推介销售电子银行第三方安全服务或产品,并自行解释银监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为防范此类行为对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负责制定、发布和解释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各商业银行理解落实相关内容应以银监会解释为准。
二、到目前为止银监会未对任何电子银行安全服务进行指定。各商业银行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原则进行自主选择。
三、各商业银行应与银监会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系,及时反映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正式途径进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