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
(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三)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