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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541号 2010年11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区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1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相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23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批复》(桂商改函〔2010〕28号)确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23家连锁经营控股子公司,在2009年度和2010年度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余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确认的28家控股子公司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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