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269号)
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准经营范围的请示》(浙租〔2007〕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同业拆借业务。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