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复[2007]245号)
深圳市商业银行:
《关于我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及更名的请示》(深商银〔2007〕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受让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银行”)全部股权。其中分别受让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73%股权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7%股权。
二、同意你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
同意原平安银行改建为你行上海分行,原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和上海张江支行分别改建为你行福州分行和上海张江支行。你行应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提出开业申请。
同意原平安银行的独立法人资格终止,并按《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解散。
三、同意你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平安银行”),英文名称为“SHENZHEN PING AN BANK CO.,LTD.”(简称“SHENZHEN PING AN 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