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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212号)


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朴海春先生2007年4月24日签署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北京市筹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分行分别改制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分行。

  批准你行保留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批准你行筹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批准你行将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改制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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