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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7]220号)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关于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的请示》(东方农合筹 〔2007〕1号)和《关于对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东方农合筹 〔200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连云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庞跃庆,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10号。

  五、同意庞跃庆、徐建中、俞建、卢明立、曹广红、张尧成、王尤德、张传海、苏正军、陈桂芳的董事和李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庞跃庆的董事长、徐建中的行长、郭建东、汤宜花和张波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江苏银监局上缴连云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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