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7]158号)
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Fred Goodwin爵士2007年2月27日签署的关于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北京分行,其名称为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北京分行(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Beijing Branch),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5层504-506、510室;核准万茂佳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124.7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