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之鄂豫边区党校旧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之鄂豫边区党校旧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397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之鄂豫边区党校旧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请示》(鄂文物发[2012]14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勘察,补充完善建筑原有形制和构造,如补充关于室内地面原做法、形制的说明和图纸等。维修设计应以勘察结果为依据,注意原形制特征的保留,维修措施应具体并有针对性。
  (二)建筑外墙面的白灰层罩面做法已形成一定历史感,若清除抹灰易伤及砌筑缝,且不利于墙体稳定,建议维持原状。
  (三)对三处后建房屋仅提出“建议拆除”的处理意见,应有明确规定性的表述,并提出与文物本体相交部位的技术处理要求。
  (四)补充有关环境修整的设计内容。
  (五)进一步补充、规范文本和图纸。在图纸中补充天井排水的标注;补充完善立、剖面图的残损标注,校核图面上的标高与尺寸。部分维修措施与建筑现状情况不符,应进一步校核,删除其中无关内容。如应核实建筑现状是否存在望板、飞子、苫背等构件,屋面是否有铺设防水卷材的措施等。同时应补充完善工程的量化数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