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两审三公示”制度,进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评选机构按照推荐名额进行评选,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3.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反馈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和表格上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监管一线。评选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干部职工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初审申报材料(附电子版),初审申报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履行的评审程序)、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2012年10月30日前,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意见,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工作者2分钟),代表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5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证件彩照2寸5张(红底)。
以上材料均A4纸打印并签字盖章后,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fda.gov.cn下载)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