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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120号)和《关于印发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64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度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有关药品品种入网
  为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地方已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附件1)应于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入网,今后新增补的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均应在目录发布后8个月内完成入网。产品出厂前,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其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参见《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并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请各省(区、市)局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地方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及其生产企业信息(含企业名称、是否入网、是否已实施情况)文本版及电子版报国家局信息办。
  二、对部分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按照工作部署,2012年度对进口药品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及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实施电子监管。在境内分包装的进口品种,分包装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2月28日前在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境外包装的进口品种,相关企业应于2013年2月28日前在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其他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三、切实加强相关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子监管码的印刷质量,在产品出厂时应当扫描全部电子监管码并上传。2013年2月28日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须完成20位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改换工作,逾期不得继续使用原16位监管码。鼓励生产企业对已纳入电子监管的品种未设中包装的应增加中包装并赋电子监管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对其他药品品种实施电子监管。新修订药品GMP正在实施中,生产企业特别是注射剂企业要结合GMP改造,同步增加符合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硬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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