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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128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斋藤宏签署的外资银行开业申请表以及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宫口丈人2007年4月1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由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Mizuho Corporate Bank (China), Lt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24楼022、031、032、041和042室、25楼、26楼011、012、021、031、032、041、042室;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218807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167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181026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核准花井健(HANAI, TAKESHI)任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宫口丈人(MIYAGUCHI, TAKEHITO)任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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