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7]126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Richard D. Stanley 2007年4月2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天津分行变更营运资金,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运资金由49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为4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运资金由4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变更为3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