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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21号)


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核1、2、3级锻件、法兰和核2、3级锻制管道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山锻企字〔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15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15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Z (12)15号)

  单位名称: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迎
  单位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北村
  设备类别:锻件、法兰、管道
  核安全级别:2、3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证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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