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清华大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18号)
清华大学:
你单位授权的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简称“清华核研院”)《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清核请〔2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清华核研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清华核研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单位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4号)(见附件),执行单位为清华研究院。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清华核研院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4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S (12)14号)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
执行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设备类别:传感器、电缆、电气贯穿件、机柜、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阀门驱动装置、电动机
核安全级别:1E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清华大学授权的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核研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清华核研院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清华核研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许可证持证单位为清华大学,执行单位为清华核研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