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23号)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北方重工质安发〔2010〕1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0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0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Z (12)20号)
单位名称: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单位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设备类别:管道和管配件
核安全级别: 2、3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