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24号)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核3级屏蔽泵)设计、制造许可证取证的申请》(佳电股份呈〔2012〕第14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5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3号)(见附件二)。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5号)
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23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S (12)15号)
单位名称: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
单位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766号
设备类别:泵
核安全级别:核3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