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22号)
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渤重字(2009)1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16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2)16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Z (12)16号)
单位名称: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尚慈
单位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仵龙堂
设备类别:管道和管配件
核安全级别:2、3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