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司法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推荐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范围
全国已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建制村,都可以推荐。已经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这次不再推荐,但要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推荐条件
各地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确定的条件,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严格按照推荐条件推荐。
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四、推荐程序
1、申报: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省(区、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认真考核;
2、公示:考核合格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应将拟推荐“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3、审批:司法部、民政部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按照推荐标准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下发通知予以公布。
五、推荐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工作,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部署,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推荐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分配数额(见附表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推荐程序,实事求是,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宁缺勿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填写审批表。要认真填写《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审批表》(见附表二),一式4份,于2012年7月底以前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和基层工作指导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刘汉银 010-65153436;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李振家 010-58123171。
附件:
1、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名额分配表
2、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审批表
司法部
民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第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数 额
| 省 份
| 数 额
|
北京
| 6
| 湖北
| 13
|
天津
| 6
| 湖南
| 13
|
河北
| 14
| 广东
| 15
|
山西
| 12
| 广西
| 10
|
内蒙古
| 8
| 海南
| 5
|
辽宁
| 10
| 重庆
| 8
|
吉林
| 8
| 四川
| 15
|
黑龙江
| 10
| 贵州
| 11
|
上海
| 6
| 云南
| 12
|
江苏
| 14
| 西藏
| 5
|
浙江
| 14
| 陕西
| 11
|
安徽
| 14
| 甘肃
| 11
|
福建
| 12
| 青海
| 6
|
江西
| 12
| 宁夏
| 6
|
山东
| 15
| 新疆
| 8
|
河南
| 15
| 兵团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