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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4.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4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8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12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规范、清晰、准确、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备全部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甲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 ~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10(4)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2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工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2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2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3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1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1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1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47    

离子色谱仪

1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2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甲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2  

钡及其化合物

3  

铍及其化合物

4  

铋及其化合物

5  

镉及其化合物

6  

钙及其化合物

7  

铬及其化合物

8  

钴及其化合物

9  

铜及其化合物

10    

铅及其化合物

11    

锂及其化合物

12    

镁及其化合物

13    

锰及其化合物

14    

汞及其化合物

15    

钼及其化合物

16    

镍及其化合物

17    

钾及其化合物

18    

钠及其化合物

19    

锶及其化合物

20    

钽及其化合物

21    

铊及其化合物

22    

锡及其化合物

23    

钨及其化合物

24    

钒及其化合物

25    

锌及其化合物

26    

锆及其化合物

27    

铟及其化合物

28    

钇及其化合物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33    

砷及其化合物

34    

氧化物

35    

硫化物

36    

硒及其化合物

37    

碲及其化合物

38    

氟及其化合物

39    

氯及其化合物

40    

碘及其化合物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42    

烯烃类化合物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46    

多苯类化合物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51    

醇类化合物

52    

硫醇类化合物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54    

酚类化合物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57    

醇醚类化合物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61    

醌类化合物

62    

环氧化合物

63    

羧酸类化合物

64    

酸酐类化合物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66    

酰胺类化合物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72    

腈类化合物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75    

肼类化合物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79    

杂环化合物

80    

有机物定性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82    

有机氯农药

83    

有机氮农药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85    

炸药类化合物

86    

生物类化合物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88    

呼吸性粉尘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90    

粉尘分散度

91    

石棉纤维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93    

高气压

94    

低气压

95    

手传振动

96    

噪声

97    

照度

98    

紫外辐射

99    

高频电磁场

100

超高频辐射

101

微波辐射

102

工频电场

103

激光辐射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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