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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0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2〕8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和兴城市间等32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辽宁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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