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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0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原质管发〔2011〕532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文件,认为你院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院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3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你院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确保核安全设备设计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2)13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S (12)13号)

  单位名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万钢
  单位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
  设备类别:传感器、电缆、电气贯穿件、机柜、控制台屏、
  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阀门驱动装置、
  电动机
  核安全级别:1E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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