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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2)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4)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反馈状态标识为“无法联系”,同时在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中记录“注销名录”,并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企业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向企业制发《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时限要求等。

3.企业应及时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现场核查实施

企业报告

1.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重点围绕导致监测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外汇局可从下列方面对企业报告进行审核:

(1)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准确。重点审核企业报告的各类业务数据与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程度。

(2)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明资料,通过交叉比对分析,挖掘导致异常和可疑业务的深层次原因,判断报告内容的真实程度。

(3)审核关于监测指标异常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经济类型等,评估企业解释的合理程度。

3.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4.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如非确有必要,企业无需在书面报告中就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数据进行逐笔比对。

3.外汇局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就特定的业务或交易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须要求企业事先提供核查期内所有业务的证明材料。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年备查。

5.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约见谈话

1.企业报告过程中,存在报告内容可疑、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关于异常原因的解释不合理或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等情况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采用“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核查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确认问题,分析判断导致异常的原因。

2.约见谈话工作按照下列要求,循序渐进:

(1)充分准备。在约谈实施前,应根据企业报告审核情况,梳理疑点,明确谈话要点和内容,准备好相关单证资料;确定需要约谈对象的范围和级别,并及时告知企业。

(2)分级约谈。原则上约谈对象的级别要从低到高,根据监管需要逐级递进。要根据约谈对象的层次,有针对性地准备约谈的要点和内容。对于特殊业务或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可适当扩大约谈对象范围,或直接约谈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多级人员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3)注重实效。分级约谈要注意把握节奏,迅速递进,严格控制时间间隔。对确认存在问题的企业,可进一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警示谈话,通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3.约见谈话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约见谈话笔录材料。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笔录材料上注明。

4.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相关情况。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效,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约见谈话笔录材料原件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现场调查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通过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通知企业,进一步采取“现场查阅和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核查方式,核实企业核查期内货物贸易的真实性:

(1)异常或可疑业务规模较大,非现场监测指标偏离情况严重的;

(2)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存在态度抗拒或砌词推诿行为的;

(3)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

2.在进场调查前,应充分准备,根据企业报告和约见谈话情况,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单证资料。

3.现场调查工作应讲求时效,严格控制调查时间,尽快完成查阅和复制工作,及时离场,保证调查效率。如非必要,避免在现场调查阶段进行分析判断、约见谈话、解释说明等工作,避免形成全面审计的局面。

4.现场调查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调查记录材料,记录现场查阅并复制的单证资料清单。记录材料应交被核查企业当事人核对,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复制的单证资料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记录材料上注明。

5.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或外汇局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3.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如非确有必要,现场调查方式要谨慎使用。

2.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3.外汇局留存现场调查记录材料原件、复制的单证资料5年备查。

4.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企业分类

确定预分类结果

1.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
  (1)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被列为A类企业;
  (2)存在《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B类企业;
  (3)存在《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C类企业。
  2.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经营范围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造成监测指标异常,且符合加贴特殊标识条件的,可将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类,并设置相应特殊标识。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企业预分类结果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非现场、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业务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结论告知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后,应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告知其预分类结果。

3.企业应及时签收《告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1.电子和纸质《告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外汇局邮寄纸质《告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3.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告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异议
  处理

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异议处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1.预分类结果调整遵循“调轻”原则,包括:(1)将C类调整为B类或A类;(2)将B类调整为A类。

2.外汇局留存企业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分类信息
  发布

1.《告知书》发放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书》的;

(2)未签收反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不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4)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已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
  2.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1.属地管理原则。

2.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3.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分类监管期进行调整。

分类结果发布前,外汇局应通过监测系统为B类企业逐家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分类结果发布当日由监测系统自动计算B类企业可收汇额度和可付汇额度。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

1.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

(2)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类或B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2.外汇局应在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
  (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可将B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C类企业,可将C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

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类或C类,或延长B、C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3.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B类和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1.对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能直接调整其分类结果。
  2.外汇局留存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5年备查。

3.企业对直接调整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述。



  (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

1.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2.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对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留存5年备查。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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