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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付汇或开证的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对于收入业务,相应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或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 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或“B类企业转口贸易超期限收支”字样,同时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1.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1.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 和“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下列退汇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1)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收汇”或“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 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字样;对于B类企业,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属错汇或无货物退运的,应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1.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得直接结汇。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资金划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业务类别为“其他”;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拟划转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对于B类企业,还需注明“不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金融机构应按照《登记表》上注明的账号,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将资金划转入账,不得直接结汇。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其他业务登记

1.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登记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
  2.审核原则:
  (1)登记业务是否具有合理性;
  (2)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3)拟登记的收汇或付汇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其他”;
  (2)依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业务类别;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对于B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并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相应字样。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六、电子数据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核查额度调整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根据B类企业业务发展变化特点,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额度调整金额。

1.对于已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出具《登记表》。

2.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
  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B类企业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1.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2.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相应付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1.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2.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3.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出。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4.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

1.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

2.B类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相应收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可收汇额度不足的,未经外汇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其他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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